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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残骸清除公约》明日起对我国生效,这本证书船上需要配备

2017-02-10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为什么要制订公约?

据IMO统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约有1300艘沉船,并且该数字仍在增长:一方面沉船根据位置的不同,不同程度地威胁着其他的船舶和船上船员的安全;另一方面沉船及其装载的货物会对海洋和海岸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此外随着货物和服务费用的持续走高,标记沉船的位置和打捞清除沉船的成本,越来越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2007年5月14日至18日,国际海事组织在联合国驻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办事处召开外交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明确沿岸国对专属经济区内残骸清除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及时、有效地清除残骸并对清除费用作出补偿,填补国际法关于残骸清除制度的空白。2014年4月14日,第十个缔约国丹麦签署了《公约》,随即该公约于2015年4月14日开始生效。

公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类似于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东严格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规定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有义务对公约区域内被认为具有危害的船舶残骸进行定位、标记和移除。对于300总吨及以上、悬挂缔约国船旗或进入或驶离缔约国领土内某一港口的船舶,需要安排符合公约要求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并且随船携带缔约国签发的证书。

【不优惠条款】如果船舶的船旗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需要从该公约的某一缔约国获取证书以确保船舶进入任一缔约国水域。

如何获取《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加入书,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二款要求,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总体负责《证书》的签发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和《<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工作程序》,以宁波局为例,300总吨以上宁波籍国际和国内航行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或委托船舶代理人,应向宁波海事局申请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具体要求如下:(点击可查看大图)

《证书》样本(正面)

《证书》样本(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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